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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育霖吳芙蓉凃啟夫

原告
陳文明
原告
並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松金
原告
陳志豪
原告
陳佩瑩
原告
陳黃金守
原告
陳勇志
被告
許萬超
被告
中興國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79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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