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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長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龔長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長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之姓名應為「龔長鳴」,經本院誤載為「龔長嗚」,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