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5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嘉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累犯加重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及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3年度毒偵字第27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