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8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8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DADAH NURHAMIDAH(中文姓名:安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DADAH NURHAMIDAH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SISILIA MISWANTI」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列末至第13列首之「有益」應更正為「有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躲避查緝,冒用友人名義,以不實身分向訪查之警察機關為表示,犯罪動機及手段均非可取,惟其偽造署押次數僅一次,犯罪所生損害非鉅,暨被告之教育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偽造之「SISILIA MISWANTI」署押1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532號
被 告 DADAH NURHAMIDAH(中文姓名:安娜)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號
統一編號:AR476293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DAH NURHAMIDAH(印尼國人,中文姓名「安娜」,以下稱
安娜),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入境我國,並經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核准在臺南市○○區○○街0號擔任監護工。詎安娜
於101年3月29日自原雇主處逃逸後,為求能繼續留在我國打
工賺錢及避免查緝,竟向不知情之印尼籍人莉雅(印尼姓名
為SISILIA MISWANTI)借用其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證統一
證號:QD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期限至
103年12月25日)使用;嗣於103年5月15日15時10分許,在
嘉義縣大林鎮○○○○○路00號之5附21「世莉有限公司」
,為警發現安娜在前開處所擦拭桌椅,安娜並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在「嘉義縣警察局檢查(訪查)紀錄表」上,
偽造莉雅之署押;惟員警比對外僑居留證上之照片,發覺有
益,經向移民屬嘉義縣服務站查證後,始知其真實身份。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安娜對坦承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莉雅
於警詢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檢查(訪查)紀
錄表」(上有安娜偽簽之署押「SISILIA MISWANTI」)影本1
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至被告偽簽
之署押「SISILIA MISWANTI」,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檢察官 葉美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裕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