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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守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0

、1602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守信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竊盜罪,共四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失竊之現金應係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非5,000元(見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5頁),應逕予更正。證據並補充「被告李守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27頁)。

二、核被告李守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被告有起訴書所記載前案執行完畢紀錄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朴簡卷第12頁至第14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各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吳育霖

為準。

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得之物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102年9月27│嘉義縣布袋鎮過│香菸5條、新臺幣(下 │李守信犯竊盜罪,累犯│
│    │日凌晨3時 │溝「城隍廟」旁│同)1,000元現金、行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由李俊杰所經│動電話1支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營之「厚斗檳榔│                    │仟元折算壹日。      │
│    │          │攤」內        │                    │                    │
├──┼─────┼───────┼──────────┼──────────┤
│ 2  │102年10月4│同上          │香菸2條             │李守信犯竊盜罪,累犯│
│    │日晚間11時│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許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2年10月2│嘉義縣東石鄉溫│峰牌、七星牌、長壽牌│李守信犯竊盜罪,累犯│
│    │7日凌晨1時│仔村溫仔120號 │及其他品牌香菸共20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37分許    │,由郭怡君所經│、2,500元現金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營之「太子檳榔│                    │仟元折算壹日。      │
│    │          │攤」內        │                    │                    │
├──┼─────┼───────┼──────────┼──────────┤
│ 4  │103年1月17│嘉義縣布袋鎮布│香菸90包、電腦主機2 │李守信犯竊盜罪,累犯│
│    │日凌晨3時 │袋大賣場旁,由│臺、24吋液晶電視1臺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30分許    │蔡議雄所經營之│、7,000元現金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一葉青檳榔攤│                    │仟元折算壹日。      │
│    │          │」內          │                    │                    │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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