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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東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字第4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東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及時間 │103年3月6日凌晨2時48│103年8月26日晚上10時│
│                │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
│                │內某時              │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及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736號│103年毒偵字第925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16 │103年度嘉簡字第1550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1日        │103年11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16 │103年度嘉簡字第1550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9月9日         │103年12月5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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