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錡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錡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少訴字第8號),嗣經撤銷緩刑(100年度少徹緩字第3號),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