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長鳴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2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 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龔長嗚」之記載,應均更正為「龔長鳴」。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名字應為「龔長鳴」,此有本院依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受刑人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然誤繕為「龔長嗚」,而依原裁定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