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烽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烽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烽桓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與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22日凌晨0時│102年04月22日凌晨3時│102年04月11日中午12 │ │ │許 │許 │時29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875號 │第2875號 │第2697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07日 │ 102年08月07日 │ 102年11月20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年10月03日 │ 102年10月03日 │ 102年12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11日晚間9時│102年09月02日凌晨2時│ │ │17分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第2697號 │偵字第53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103年度易字第369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0日 │ 103年05月30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103年度易字第369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2年12月09日 │ 103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5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