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育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育樟於民國103年5月8日由其父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有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