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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坤志李東益黃鏡芳

原告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興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告
李進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訴緝字第14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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