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興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李進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訴緝字第14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