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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卓春慧吳育汝林家賢

原告
張鴻錦
原告
訴 訟
代理人
曾敏榮
被告
蔡睿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鴻錦對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60號,被告蔡睿駿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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