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張鴻錦
- 原告
- 訴 訟
- 代理人
- 曾敏榮
- 被告
- 蔡睿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張鴻錦對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160號,被告蔡睿駿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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