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恐嚇危害安全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勝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勝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電梯內,」後補充「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勝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解決紛爭,竟因一時氣憤,未能控制自身情緒,而為本件犯行,殊有不該,並衡酌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何永和達成和解,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職業,經濟狀況自稱為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危害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