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吳育汝
- 當事人劉明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49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寬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嚴天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6876號)、言詞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 2780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訴字第56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明寬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劉明寬係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2樓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擔任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10樓 「京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劭公司,於102年6月3 日前之名義負責人為詹博能,於102年6月4日起名義負責人 為林春成。詹博能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負 責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鉅馬公司、京劭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一、附表三「期間」欄所示之期間,向如附表一、附表三「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購買電子零件等物品,鉅馬公司、京劭公司亦未於如附表二、附表四「期間」欄所示之期間,銷售電子零件等物品與如附表二、附表四「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或工程行,然其基於為納稅義務人鉅馬公司、京劭公司逃漏稅捐、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幫助如附表二、附表四「公司名稱」欄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自96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永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深公司)、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更名為圓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琦公司)、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憲鋒公司)、大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億公司)、台灣三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禹公司)等5家營業人取得進項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億6,904萬34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480紙後,將上開不實之進貨 發票充當鉅馬公司進項憑證,再由鉅馬公司會計人員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鉅馬公司接續逃漏營業稅額共1,845萬2,03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分別於如附表二「期間」欄所示之期間,指示不知情之鉅馬公司員工,接續將鉅馬公司銷售貨物與如附表二「公司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永深公司、鼎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祥公司)、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葳勝公司)、憲鋒公司、嘉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陽公司)、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勝公司)、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晶公司)、精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鼎公司)、鑫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岳公司)、大億公司、京劭公司、三禹公司、興利實業工程行(下稱興利工程行)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登載於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張數、銷項金額等如附表二所示),並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二「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或工程行,再由渠等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售稅額,因而分別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額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三)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接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逸琦公司、憲鋒公司、鉅馬公司等3家營業人取得進項金額共7,755萬3,66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1紙後,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京劭公司進項憑證,再由京劭公司會計人員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京劭公司接續逃漏營業稅額共387萬7,68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四)分別於如附表四「期間」欄所示之期間,指示不知情之京劭公司員工,接續將京劭公司銷售貨物與如附表四「公司名稱」欄所示永深公司、鼎祥公司、葳勝公司、逸琦公司、憲鋒公司、誼勝公司、瑞晶公司、精鼎公司、大億公司、興利工程行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登載於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張數、銷項金額等如附表四所示),並分別交付統一發票與如附表四「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或工程行,再由渠等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售稅額,因而分別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額如附表四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本院104年10月28日審理時,當庭就被告上開犯罪事實(四)之犯行,以言詞追加起訴,有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犯行,係屬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一人犯數罪者之相牽連案件,故此追加部分為合法,本院應併予審理。 三、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劉明寬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詹博能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三)公司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經濟部94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鉅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95年 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鉅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97年1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鉅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00年2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鉅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00年8月19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鉅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01年5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鉅馬公司變更 登記資料、101年11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鉅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98年11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設立登記資料、99年7月7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變更登記資料、99 年10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變 更登記資料、99年12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 所附京劭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00年8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01年10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102年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 司變更登記資料、102年5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02年6月4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京劭公司變更登記。 (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分析報告、欠稅查詢情形表、申報書查詢、鉅馬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鉅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主張無實際交易、鉅馬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主張無實際交易、京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主張無實際交易、京劭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主張無實際交易、京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主張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營業人談話筆錄說明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京劭公司、永深公司營業稅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鉅馬公司、鑫岳公司、京劭公司、永深公司、逸琦公司、憲鋒公司、鼎祥公司、葳勝公司、誼勝公司、瑞晶公司、精鼎公司、大億公司、興利工程行、三禹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7月3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1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永深公司部分虛進虛消案分析表、相關循環開立發票公司流程圖、逸琦公司、葳勝公司97、99、100年度異常 進銷貨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開立不實憑證營業人進銷情形分析表、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憲鋒公司轉帳傳票、國內採購單、出貨單、PROFORMA INVOICE(形式發票)、報價單、轉帳傳票、鼎祥公司轉帳傳票、國內採購單、進貨單、出貨單、101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總 分類帳、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年10月28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 00000號書函、精鼎公司訂購單、京劭公司出貨單、大億公司總分類帳、付款(支票、現金)簽收單、大億公司轉帳傳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1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 000號函、永深股份公司部分虛進虛銷案分析表、逸琦及葳勝公司部分虛進虛銷案情分析、循環開立發票公司流程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涉嫌開立不實憑證營業人進銷情形分析表、憲鋒公司、大億公司無交易事實表、鉅馬公司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營業人談話筆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談話記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談話記錄用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營業人談話筆錄。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343號、102年度偵字第11836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533號刑事簡易判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檔案光碟等。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月6日起施行,然該次既僅修正同條第3項,而未更易同條第1項、第2項之內容,對被告之犯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規定。 (二)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其接續實行之數個舉動,在刑法上既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遇刑法有修正變更時,縱行為起於法律變更前,如行為終了已在法律變更之後,即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依變更後之法律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101年1月4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6 日施行,依修正前即98年5月29日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將第1項「應處『徒刑』 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時間,係自96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接續為之,就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時間,係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接續為之,則被告上開2次逃漏稅捐行為之終了日期均在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 正施行之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 (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 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查被告係鉅馬公司、京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鉅馬公司、京劭公司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期間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進貨,亦無於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期間銷貨與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及工程行,竟向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復以鉅馬公司、京劭公司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由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及工程行,作為渠等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渠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三)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二)、(四)所為,係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為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 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罪,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於密接之時間,先後以相同方式持續收受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數量之不實發票,而逃漏鉅馬公司、京劭公司之營業稅,侵害同一法益;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其分別於附表二、附表四「期間」欄所列之期間,先後多次填製銷售物品與不同公司或工程行之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渠等逃漏稅捐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又其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係分別於不同期間,填製銷售對象為如附表二「公司名稱」欄所示之13家公司及工程行,並交付與渠等;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係分別於不同期間,填製銷售對象為如附表四「公司名稱」欄所示之10家公司及工程行,並交付與渠等;又其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於不同期間,分別為鉅馬公司、京劭公司逃漏稅捐,顯見均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其中被告自99年1月 起至102年12月止為京劭公司逃漏稅捐部分,部分犯罪期間 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本在起訴範圍內,部分期間則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被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係於擔任京劭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犯填製不實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起訴書所列並經本案判決有罪之部分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此部分移送併辦尚有誤會,惟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言詞追加起訴,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具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行為人如於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 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於102年9月2日、同年月 30日具狀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其自96年2月起至102年2月止擔任鉅馬公司負責人期間,虛開銷項發 票及收受虛開之進項發票等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及其於擔任京劭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虛開銷項發票與鉅馬公司,及收受虛開之進項發票等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之事實,有刑事自首狀、刑事補充自首狀各1份在卷可查(見 102年度他字第1565號卷第1頁、102年度交查字第2075號卷 第8頁),而上開自首內容與犯罪事實(一)、(二)、(三)部 分,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依上開判決意旨,被告係就犯罪事實(一)、(二)、(三)之一部分自首犯罪,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均應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目前獨居,現仍為鉅馬公司及京劭公司之負責人,以前開方式逃漏鉅馬公司、京劭公司稅捐,並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公司逃漏稅捐,所為造成國家稅收正確性之損害,逃漏之營業稅數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鉅馬公司逃漏稅部分均已補繳完畢,京劭公司99年至102年逃漏稅部 分,則因稅捐機關尚未核定而尚未補繳乙節,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4年2月2日南區國稅嘉市○○○○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103年12月15日南區國稅嘉市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退稅通知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104 年3月23日南區國稅嘉市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徵 銷明細清單、104年7月3日南區國稅嘉市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徵銷明細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6年、97年 度核定稅額繳款書、退稅通知單、本院電話記錄查詢表等在卷可查,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犯罪事實(二)如附表二編號1、2、3、5、6、7、8、9、12、犯罪事實(四)如附表四編號1、2、3、4、6、7、8、9、10等行為後,刑法第50條固經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然本件之宣告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所示之情形,故上開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併敘明。 (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思慮欠 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並為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20萬元,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嘉義簡易庭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莊珮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鉅馬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部分 ┌─┬───────┬─────┬───┬──────┬─────┐ │編│ 公司名稱 │ 期間 │取得發│ 金額 │逃漏稅額 │ │號│ │ │票張數│ │ │ ├─┼───────┼─────┼───┼──────┼─────┤ │ 1│永深股份有限公│99年9月~ │ 17 │ 14,558,684│ 727,935│ │ │司 │101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164574) │ │ │ │ │ ├─┼───────┼─────┼───┼──────┼─────┤ │ 2│逸琦國際股份有│99年3月~ │ 113 │ 75,225,862│ 3,761,292│ │ │限公司 │102年6月 │ │ │ │ │ │(103年3月更名│ │ │ │ │ │ │為圓澤國際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118208) │ │ │ │ │ ├─┼───────┼─────┼───┼──────┼─────┤ │ 3│憲鋒光電科技股│96年5月~ │ 342 │ 272,155,267│13,607,777│ │ │份有限公司 │101年8月 │ │ │ │ │ │(統一編號:70│ │ │ │ │ │ │641210) │ │ │ │ │ ├─┼───────┼─────┼───┼──────┼─────┤ │ 4│大億實業有限公│102年3月~│ 3 │ 3,511,200│ 175,560│ │ │司 │102年10月 │ │ │ │ │ │(統一編號:53│ │ │ │ │ │ │284809) │ │ │ │ │ ├─┼───────┼─────┼───┼──────┼─────┤ │ 5│台灣三禹科技股│96年1月~ │ 5 │ 3,589,333│ 179,468│ │ │份有限公司 │96年2月 │ │ │ │ │ │(統一編號:27│ │ │ │ │ │ │263482) │ │ │ │ │ ├─┴───────┴─────┼───┼──────┼─────┤ │ 小計 │ 480 │ 369,040,346│18,452,032│ └───────────────┴───┴──────┴─────┘ 附表二、以鉅馬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部分 ┌─┬───────┬─────┬───┬──────┬─────┐ │編│ 公司名稱 │ 期間 │開立發│ 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票張數│ │ │ ├─┼───────┼─────┼───┼──────┼─────┤ │ 1│永深股份有限公│98年1月~ │ 55 │ 35,498,760 │ 1,774,941│ │ │司 │100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164574) │ │ │ │ │ ├─┼───────┼─────┼───┼──────┼─────┤ │ 2│鼎祥科技股份有│101年3月~│ 6 │ 4,546,250 │ 277,313│ │ │限公司 │101年6月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090428) │ │ │ │ │ ├─┼───────┼─────┼───┼──────┼─────┤ │ 3│葳勝國際股份有│96年7月~ │ 76 │ 55,390,682 │ 2,769,535│ │ │限公司 │100年4月 │ │ │ │ │ │(統一編號:80│ │ │ │ │ │ │159852) │ │ │ │ │ ├─┼───────┼─────┼───┼──────┼─────┤ │ 4│憲鋒光電科技股│102年11月 │ 4 │ 6,516,223 │ 325,812│ │ │份有限公司 │~102年12 │ │ │ │ │ │(統一編號:70│月 │ │ │ │ │ │641210) │ │ │ │ │ ├─┼───────┼─────┼───┼──────┼─────┤ │ 5│嘉陽科技股份有│96年1月~ │ 6 │ 4,592,423 │ 229,621│ │ │限公司 │96年10月 │ │ │ │ │ │(統一編號:16│ │ │ │ │ │ │165317) │ │ │ │ │ ├─┼───────┼─────┼───┼──────┼─────┤ │ 6│誼勝科技股份有│96年9月~ │ 127 │ 89,410,044 │ 4,470,506│ │ │限公司 │101年8月 │ │ │ │ │ │(統一編號:70│ │ │ │ │ │ │375944) │ │ │ │ │ ├─┼───────┼─────┼───┼──────┼─────┤ │ 7│瑞晶應用材料科│96年11月~│ 47 │ 35,852,766 │ 1,792,638│ │ │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 │ │ │ │ │ │(統一編號:89│ │ │ │ │ │ │599352) │ │ │ │ │ ├─┼───────┼─────┼───┼──────┼─────┤ │ 8│精鼎機械股份有│99年1月~ │ 52 │ 33,801,032 │ 1,690,053│ │ │限公司 │100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25│ │ │ │ │ │ │076575) │ │ │ │ │ ├─┼───────┼─────┼───┼──────┼─────┤ │ 9│鑫岳興業股份有│98年1月~ │ 2 │ 1,562,000 │ 78,100│ │ │限公司 │98年2月 │ │ │ │ │ │(統一編號:29│ │ │ │ │ │ │087146) │ │ │ │ │ ├─┼───────┼─────┼───┼──────┼─────┤ │10│大億實業有限公│102年3月~│ 12 │ 9,210,300 │ 460,515│ │ │司 │102年10月 │ │ │ │ │ │(統一編號:53│ │ │ │ │ │ │284809) │ │ │ │ │ ├─┼───────┼─────┼───┼──────┼─────┤ │11│京劭實業股份有│99年1月~ │ 62 │ 41,035,487 │ 2,051,775│ │ │限公司 │102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25│ │ │ │ │ │ │071142) │ │ │ │ │ ├─┼───────┼─────┼───┼──────┼─────┤ │12│台灣三禹科技股│96年11月~│ 61 │ 39,880,120 │ 1,994,007│ │ │份有限公司 │98年4月 │ │ │ │ │ │(統一編號:27│ │ │ │ │ │ │263482) │ │ │ │ │ ├─┼───────┼─────┼───┼──────┼─────┤ │13│興利實業工程行│100年9月~│ 39 │ 26,338,500 │ 1,316,926│ │ │(統一編號:09│102年4月 │ │ │ │ │ │143394) │ │ │ │ │ └─┴───────┴─────┴───┴──────┴─────┘ 附表三、京劭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部分 ┌─┬───────┬─────┬───┬──────┬─────┐ │編│ 公司名稱 │ 期間 │取得發│ 金額 │逃漏稅額 │ │號│ │ │票張數│ │ │ ├─┼───────┼─────┼───┼──────┼─────┤ │ 1│逸琦國際股份有│101年1月~│ 2 │ 925,700│ 46,285│ │ │限公司 │101年2月 │ │ │ │ │ │(103年3月更名│ │ │ │ │ │ │為圓澤國際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118208) │ │ │ │ │ ├─┼───────┼─────┼───┼──────┼─────┤ │ 2│憲鋒光電科技股│99年3月~ │ 67 │ 35,592,477│ 1,779,625│ │ │份有限公司 │101年8月 │ │ │ │ │ │(統一編號:70│ │ │ │ │ │ │641210) │ │ │ │ │ ├─┼───────┼─────┼───┼──────┼─────┤ │ 3│台灣鉅馬科技股│99年1月~ │ 62 │ 41,035,487│ 2,051,775│ │ │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97│ │ │ │ │ │ │208358) │ │ │ │ │ ├─┴───────┴─────┼───┼──────┼─────┤ │ 小計 │ 131 │ 77,553,664│ 3,877,685│ └───────────────┴───┴──────┴─────┘ 附表四、以京劭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部分 ┌─┬───────┬─────┬───┬──────┬─────┐ │編│ 公司名稱 │ 期間 │開立發│ 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票張數│ │ │ ├─┼───────┼─────┼───┼──────┼─────┤ │ 1│永深股份有限公│99年5月~ │ 16 │ 9,186,195 │ 459,310│ │ │司 │101年8月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164574) │ │ │ │ │ ├─┼───────┼─────┼───┼──────┼─────┤ │ 2│鼎祥科技股份有│101年3月~│ 4 │ 3,202,300 │ 160,115│ │ │限公司 │101年6月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090428) │ │ │ │ │ ├─┼───────┼─────┼───┼──────┼─────┤ │ 3│葳勝國際股份有│99年5月~ │ 16 │ 10,934,840 │ 546,744│ │ │限公司 │100年4月 │ │ │ │ │ │(統一編號:80│ │ │ │ │ │ │159852) │ │ │ │ │ ├─┼───────┼─────┼───┼──────┼─────┤ │ 4│逸琦國際股份有│99年1月~ │ 30 │ 15,863,305 │ 793,166│ │ │限公司 │101年12月 │ │ │ │ │ │(103年3月更名│ │ │ │ │ │ │為圓澤國際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統一編號:13│ │ │ │ │ │ │118208) │ │ │ │ │ ├─┼───────┼─────┼───┼──────┼─────┤ │ 5│憲鋒光電科技股│99年1月~ │ 10 │ 7,720,080 │ 386,004│ │ │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70│ │ │ │ │ │ │641210) │ │ │ │ │ ├─┼───────┼─────┼───┼──────┼─────┤ │ 6│誼勝科技股份有│99年5月~ │ 32 │ 18,316,955 │ 915,848│ │ │限公司 │101年8月 │ │ │ │ │ │(統一編號:70│ │ │ │ │ │ │375944) │ │ │ │ │ ├─┼───────┼─────┼───┼──────┼─────┤ │ 7│瑞晶應用材料科│99年1月~ │ 5 │ 1,337,425 │ 66,871│ │ │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 │ │ │ │ │ │(統一編號:89│ │ │ │ │ │ │599352) │ │ │ │ │ ├─┼───────┼─────┼───┼──────┼─────┤ │ 8│精鼎機械股份有│99年3月~ │ 17 │ 10,101,574 │ 505,080│ │ │限公司 │100年12月 │ │ │ │ │ │(統一編號:25│ │ │ │ │ │ │076575) │ │ │ │ │ │ │ │ │ │ │ │ ├─┼───────┼─────┼───┼──────┼─────┤ │ 9│大億實業有限公│101年9月~│ 2 │ 1,758,600 │ 87,930│ │ │司 │101年10月 │ │ │ │ │ │(統一編號:53│ │ │ │ │ │ │284809) │ │ │ │ │ ├─┼───────┼─────┼───┼──────┼─────┤ │10│興利實業工程行│100年11月 │ 6 │ 3,054,400 │ 152,720│ │ │(統一編號:09│~101年8月│ │ │ │ │ │143394) │ │ │ │ │ └─┴───────┴─────┴───┴──────┴─────┘ 附表五、 ┌───┬───────────┬────────────────┐ │ 編號 │ 犯行 │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 │ │ │ │ ├───┼───────────┼────────────────┤ │ 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劉明寬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部分)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3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2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4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3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5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4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6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5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7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6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8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7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9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8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0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1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2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3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2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4 │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3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5 │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三│劉明寬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部分) │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16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7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2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8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3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19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4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0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5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1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6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2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7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3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8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4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5 │犯罪事實(四)附表四編號│劉明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1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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