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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譚宇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詎仍未知警惕,再次施用毒品而犯本罪,顯未衷心悛悔,應予非難;另兼衡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戕身體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甫滿二十歲、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97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4年度毒偵字第97號  │
│    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嘉義市○區○○里○○○街00號4   │
│                          樓2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
│    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
│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23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   │
│    於同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0、8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  │
│    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1月19日晚上9時許,在  │
│    高雄市○○區○號「阿必」之不詳姓名之友人住處,以甲基  │
│    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21日上午9時許,   │
│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對受保護管束之甲○○採集尿  │
│    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且將其  │
│    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臺灣檢驗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各1紙附卷可稽。又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
│    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   │
│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   │
│    23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0、   │
│    8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署   │
│    前科紀錄表及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其5年內  │
│    再次施用毒品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
│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
│                          檢  察  官  顏  榮  松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
│                          書  記  官  龔  玥  樺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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