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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存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2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存禮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存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2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103年9月30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104年5月14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6月9日確定。
(二)因於103年11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4年
    5月2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4年6月22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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