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宏銘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宏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宏銘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25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23日,有該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