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世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分係在嘉義縣水上鄉○○村○○街0巷0號及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憑,而本件判決正本依被告住居所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104年12月3日送達上揭住居所,並由同居人即被告祖母及被告本人收受判決正本,亦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存卷可稽,是上揭判決已於104年12月3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之住居所位在嘉義縣,在途期間期間為2日。準此計算,被告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4年12月15日。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