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OSTALES CLIFORD JOVE(中文名:克里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OSTALES CLIFORD JOVE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份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經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過程中更因煞車操作不慎,導致自摔倒地而受傷;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併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57號被 告 COSTALES CLIFORD JOVE(克里夫,菲律賓籍)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路00號居留證編號:Q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OSTALES CLIFORD JOVE(中文姓名:克里夫)前因公共危險 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893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2年9月25日至103年9月24日(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悛悔,其於103年12月28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阿里山公路附近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下午6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嘉義縣民雄鄉○○村○○○路00號上評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前,為閃避前方由謝志成所駕駛正在迴轉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而自摔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 ,將COSTALES CLIFORD JOVE送醫急救,並於同日下午7時14分許,在嘉義基督教醫院內,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OSTALES CLIFORD JOVE於警詢及 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志成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各1 份,及現場照片21張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檢察官 徐 鈺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