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許浚成 被 告 孫繼邦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孫繼邦等因104年度嘉交簡字第869號之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許浚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