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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慧娟葉南君胡修辰

原告
許浚成
被告
孫繼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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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孫繼邦等因104年度嘉交簡字第869號之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許浚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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