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0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0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憲弘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續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憲弘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