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37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裕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37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永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永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第3行:「駁回上訴確定」,補充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二)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一妨害公務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三)累犯: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掩飾通緝犯身分,拒不配合警方調查,並以穢語侮辱謾罵員警,進而拉扯,造成員警手肘等處受傷,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蔑視公權力之執法尊嚴,對於執法人員存在主觀認知之偏差,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工、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4年度偵字第573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739號
    被      告  黃永昌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永昌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4月
    13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提
    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98年1月22日駁回上訴確定,俟送監
    執行後,於99年9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
    悔改,其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
    11月26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及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4年2月9日,以103
    年度嘉簡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通知入
    監服刑不到後,遂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署分別以
    南檢文執戊緝字第1692號、嘉檢榮執二緝字第449號發布通
    緝在案。嗣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所長即警員侯
    宗文偕同警員張孝源於104年8月24日,在嘉義縣民雄鄉○○
    村○○○00○00號「楓情歌友會」內執行臨檢勤務時,適黃
    永昌亦在現場,當該2員警要求黃永昌提示身分證明之相關
    文件,而黃永昌謊報身分遭該2員警識破後,黃永昌為恐該2
    員警查知其通緝身分,旋即返身欲逃離現場,而該2員警見
    狀後立即上前攔阻,而黃永昌明知該2員警係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執行臨檢勤務之公務員,然其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不僅在查證身分之過程中不斷對該2員警以「幹你娘」等
    語予以辱罵,且在該2員警進行壓制行動時奮力反抗,致與
    該2員警發生扭打,並使警員侯宗文受有上肢開放性傷口之
    傷害;張孝源則受有手挫傷、肘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職務報告1份、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104年8月24日病歷號碼: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診斷證明
    書各1份、現場搜證光碟1片及現場採證照片10張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
    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以一妨
    害公務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檢察官  侯  德  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