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勝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勝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電梯內,」後補充「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勝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解決紛爭,竟因一時氣憤,未能控制自身情緒,而為本件犯行,殊有不該,並衡酌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何永和達成和解,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職業,經濟狀況自稱為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