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譚宇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詎仍未知警惕,再次施用毒品而犯本罪,顯未衷心悛悔,應予非難;另兼衡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戕身體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甫滿二十歲、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97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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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4年度毒偵字第97號 │
│ 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嘉義市○區○○里○○○街00號4 │
│ 樓2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
│ 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
│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23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 │
│ 於同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0、8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 │
│ 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1月19日晚上9時許,在 │
│ 高雄市○○區○號「阿必」之不詳姓名之友人住處,以甲基 │
│ 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21日上午9時許, │
│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對受保護管束之甲○○採集尿 │
│ 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且將其 │
│ 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臺灣檢驗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各1紙附卷可稽。又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
│ 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 │
│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 │
│ 23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0、 │
│ 8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署 │
│ 前科紀錄表及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其5年內 │
│ 再次施用毒品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
│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
│ 檢 察 官 顏 榮 松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
│ 書 記 官 龔 玥 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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