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世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4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世全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 至10列「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後」應更正為「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 月確定」、第12列「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第14列「住處」後應增加「庭院」、證據部分增加「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2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趙世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㈡被告前於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9 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復於98年間因加重竊盜及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6 月確定。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確定。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7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業如前述,並考量被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復審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告訴人並非積極欲懲罰被告,及其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