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俊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的智識程度,恣意竊取他人安全帽及外套的動機、目的,徒手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物品價值約新臺幣2400元,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返還所竊物品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