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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俊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的智識程度,恣意竊取他人安全帽及外套的動機、目的,徒手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物品價值約新臺幣2400元,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返還所竊物品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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