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家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0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52號、104年度偵字第3429號、104 年度偵字第3524號、104年度偵字第3566號、104年度偵字第3675號、104年度偵字第3831號、104年度偵字第3957號、104年度偵字第4089號、104年度偵字第4335號、104年度偵字第52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家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家和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全部犯行,認為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