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0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0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家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0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52號、104年度偵字第3429號、104 年度偵字第3524號、104年度偵字第3566號、104年度偵字第3675號、104年度偵字第3831號、104年度偵字第3957號、104年度偵字第4089號、104年度偵字第4335號、104年度偵字第52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家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家和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全部犯行,認為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0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