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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簡字第4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朴簡字第49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世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世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因施用毒品經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未能完成戒癮治療,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及經對提供毒品之人執行通訊監察,進而鎖定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而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簡字第49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