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存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2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存禮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存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2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103年9月30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104年5月14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6月9日確定。
(二)因於103年11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4年
5月2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4年6月22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