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錦川
具 保 人 蕭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蕭政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8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8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以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1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通緝在案,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於 103年12月30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