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61號」之部分,更正為「103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之部分,原應載為「103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原本及正本誤載為「103年度毒偵字第761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