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王素足 被 告 呂金平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應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48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