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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卓春慧林家賢唐一侼

原告
王素足
被告
呂金平
被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陳應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48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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