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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仁智簡仲頤林正雄

原告
櫻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強
被告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22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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