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 告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許清富 被 告 林益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73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楊鑫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