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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康樹正洪裕翔張佐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曾許鳳妹
原告
曾周慧華
原告
曾冠銘
原告
曾雯琳
原告
曾晉翊
被告
林世明
被告
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世明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連帶責任之源盛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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