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世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世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犯罪事實欄第7列「經接續執行」應更正為「前開2案,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猶未警惕再行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至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嘉義簡易庭法 官 蘇姵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