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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1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家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有關裁判書種類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有關裁判書種類之記載,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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