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家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有關裁判書種類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有關裁判書種類之記載,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