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王慧娟、余珈瑢、李依達
- 當事人涂慧心、朱晉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涂慧心 被 告 朱晉瑞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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