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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慧娟余珈瑢李依達

原告
涂慧心
被告
朱晉瑞
被告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2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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