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柏菖(原名廖子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柏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柏菖(原名廖子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