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0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柏菖(原名廖子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柏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柏菖(原名廖子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