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琦政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宣告刑關於「有期徒刑四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三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附表編號四宣告刑關於「有期徒刑四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三月」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