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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豐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豐任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呂豐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46、616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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