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茂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8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蔡茂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
蔡茂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1月14日上午11時35分為警查獲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
理由
一、上述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白承認,且被告尿液中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警卷5-7頁)各1 件,資為佐證,事證相當明確。
二、被告的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的低度行為,被施用毒品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102年度訴字第170號),於104年5月23日執行完畢。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罪,是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國小畢業,所受教育不高。已婚,五名子女均已成年。自己從事二手玉買賣,自陳有肺部纖維化,身體健康不佳的情形。被告自60年間起,就不斷犯罪,包括二次偽造有價證券、侵占、傷害、多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犯這些案件,先後被判刑確定,多次入出監獄。也就是說,被告從三十歲青壯時期,迄今,年逾七十,四十幾年來,不斷犯罪,顯示其缺乏自省及改過自新的決心。尤其近十幾年來,深陷毒品泥淖,無法自,而有較長期監禁之必要。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施用毒品,直至準備程序終結前,才為認罪之表示,足見被告仍有規避刑責之意圖,犯後不是全然認錯、悔悟。本院基於上述情形,認為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11月,為最適當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