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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育霖吳芙蓉張佐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涂錦淑
選任辯護人
黃意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不服本判決而提起上訴時,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0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