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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康樹正洪裕翔張佐榕

  • 當事人
    曾許鳳妹林世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曾許鳳妹 曾周慧華 曾冠銘 曾雯琳 曾晉翊 被   告 林世明 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世明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連帶責任之源盛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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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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