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康樹正、洪裕翔、張佐榕
- 當事人曾許鳳妹、林世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曾許鳳妹 曾周慧華 曾冠銘 曾雯琳 曾晉翊 被 告 林世明 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世明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連帶責任之源盛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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