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曾許鳳妹
- 原告
- 曾周慧華
- 原告
- 曾冠銘
- 原告
- 曾雯琳
- 原告
- 曾晉翊
- 被告
- 林世明
- 被告
- 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源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世明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連帶責任之源盛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