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林坤志、林新益、李東益
- 原告歐陽智煒
- 被告王有志、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歐陽智煒 被 告 王有志 被 告 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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