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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坤志林新益李東益

原告
歐陽智煒
被告
王有志
被告
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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