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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世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世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犯罪事實欄第7列「經接續執行」應更正為「前開2案,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猶未警惕再行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至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嘉義簡易庭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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