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紀弘烈即弘揚商行 郭李翠芳 許明宗即尚群服裝行 林國如即尚享服裝行 姚秋英即金冠霖服裝行 林敬盛即久易服飾行 原 告 穩鴻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 原 告 安可牛仔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花 原 告 九品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明 原 告 元瀚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 原 告 合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波 原 告 合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 原 告 佳陽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桔 原 告 德姆森牛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梅 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上15名原告 共 同 代 理 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吳宏泰 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杏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72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楊鑫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