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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文和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賭博案件(104 年度朴簡字第379 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緩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朴簡字第37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4 年11月20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而在緩刑期間內經本院於105年8 月24日以105 年度選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5 年9 月14日確定。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改過遷善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之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規定其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仍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無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朴簡字第37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4 年11月20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4 年11月20日至106 年11月19日。又受刑人於該緩刑期內之105 年1 月14日另故意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 月24日以105 年度選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5 年9 月14日確定,有前開2 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

㈡、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雖其所犯後案與前案均屬故意犯罪,然後案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案件與前案宣告緩刑之賭博案件,兩者犯罪型態、目的、原因、手段、侵害之法益等節均屬迥異,卷內復無明確證據顯示前後2 案有何關連性及類似性,顯見受刑人於前後2 案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有所不同,尚難僅憑受刑人故意違犯後案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之事實,遽認前案判決所給予受刑人之緩刑寬典有何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又衡以受刑人因後案而受處罰之刑度為有期徒刑3 月,與前案所受有期徒刑2月之刑度相較,堪認其所犯後案之犯罪情節並非特別嚴重,尚難遽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違犯後案之舉動具有強烈之法敵對意識,是前案之緩刑宣告是否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要非無疑。故本院審酌上情,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之犯行,縱值非議,然尚未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雖無可取,惟尚不能執此逕認其於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亦未釋明本案有何事證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院復查無受刑人有何足認其緩刑確難收其預期效果,非執行刑罰無法達成矯正目的之情事。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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