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7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18 、8219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儒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謝明儒自民國101年7月間起,在李其諺所經營址設嘉義市南京路353附2「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商品之介紹買賣、送貨及收取貨款,於104 年1月2日離職。詎謝明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日期,徒手竊取尚新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商品後,販賣予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販售對象,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0,640元。嗣經李其諺發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其諺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謝明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6、130至147、189至208頁),復有下列 證據為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李其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交查字第913號卷第14至16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尚新公司 之會計楊雅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第749號卷第34至37頁,交查字第913號卷第14至15、81至82),證人即晨翔水電行負責人郭俊麟、東泰水電行負責人許銘華、全興水電行負責人倪全興、磐安水電廚具行(下稱磐安水電行)負責人楊麗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時之證述(見交查字第913號卷第97至100、118至121頁,偵字第8218號卷第32至35頁),證人即信義水電行負責人鍾嘉雄、嘉大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大行公司)負責人林宜玲、永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高公司)負責人林幸玉、三金有限公司(下稱三金公司)負責人李宜容、鑫豐廚具行(下稱鑫豐廚具)負責人許廷豪、佳原水電工程行(下稱佳原水電行)負責人張峻豪、英鼎廚具電器商行(下稱英鼎廚具)負責人張英傑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字第8218號卷第35至38、64至66頁)。 (二)永高公司、三金公司、嘉大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英鼎廚具商家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交(會)辦單及其所附嘉義縣政府101年3月22日府經工商字第1019300535號函、佳原水電行商業登記抄本、被告104年1月14日員工自願離職證明、被告履歷表影本、被告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鑫豐廚具104年1月12日估價單、全興水電行104年1月9日、104年1月5日估價單、磐安水電行104年1月9日估價單、尚新公司103年10月7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2月9日單據、103年10月8日、103年10月11日、103年10月27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8 日、103年12月12日銷貨單影本、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 保險人名冊、應收帳款明細表、宏潮窗簾企業社104年1月5日估價單翻拍照片、被告與告訴人間錄音、錄影節錄概 要及錄音光碟1片、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及寄件人 收執聯、104年8月10日(104)新物總(法)第000000000號函、手機LINE通訊軟體內容翻拍照片、英鼎廚具104年1月5日出貨保管單、三金公司104年1月5日、104年1月9日 估價單影本、尚新公司104年1月12日單據影本及正本、被告之談話內容及錄音光碟1片、被告之名片、嘉義縣警察 局水上分局105年2月16日嘉水警偵字第1050003401號函及所附信義水電行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告訴人刑事陳報(五)狀及所附被告自白錄音光碟1片、販售商品照 片66張、本院公務電話記錄3份等資料附卷可查(見他字 第749號卷第8至10、15至20頁,交查字第913號卷第17至 28、39、46、48、51、54、67至68、73、91、101、103、105至111、156頁,偵字第8219號卷第12至13、20至45頁 ,本院卷第165至167、183頁)。 (三)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本件公訴意旨原認被告為接續犯,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129頁),自屬公訴範圍,故毋庸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見 本院卷第129、190頁),以俾防禦。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本件竊盜犯行,欠缺對他人所有權之尊重,並衡酌其坦承犯行,竊取之商品價值合計85,350元,除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告販賣予鑫豐廚具之沐浴(大)商品, 鑫豐廚具已交還告訴人外,鑫豐廚具並將附表一編號7所示 其餘商品之貨款交由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6、206頁),並為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25頁),另附表一 編號1至6所示被告所販賣之商品,其全部貨款均由被告取得,及被告雖有和解意願,然因告訴人不願原諒被告,故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其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業,與配偶、未成年小孩同住,經濟狀況普通,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 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應適用現行之刑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後,業已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販售對象,變得貨款各17,400元、5,800 元、9,700元、6,050元、19,940元、11,750元,且上開貨款均由被告取得乙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05至206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83頁),此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 物,故就前揭貨款,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 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 具獨立之法律效果,與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毋庸再重複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於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四、本件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販售予鑫豐廚具之沐浴 (大)商品,鑫豐廚具已交還告訴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之。 五、除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沐浴(大)以外之其餘商品,被告已 販售予鑫豐廚具,而其貨款,鑫豐廚具則係交由告訴人等情,為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25頁) ,核與鑫豐廚具之負責人許廷豪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8218號卷第64頁),從而,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已獲滿足,倘再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此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日期 │ 販售對象 │ 商 品 │ 金 額 │ ├──┼──────┼───────┼───────┼────┤ │1 │103年10月7日│ 東泰水電行 │沐浴高檔三段 │5,000元 │ │ │ │ ├───────┼────┤ │ │ │ │單孔龍頭 │4,750元 │ │ │ │ ├───────┼────┤ │ │ │ │雙孔龍頭 │4,750元 │ │ │ │ ├───────┼────┤ │ │ │ │開關彎頭 │1,000元 │ │ │ │ ├───────┼────┤ │ │ │ │廚房檯面 │1,900元 │ │ │ │ ├───────┴────┤ │ │ │ │ 合計:17,400元 │ ├──┼──────┼───────┼───────┬────┤ │2 │103年11月11 │ 晨翔水電行 │沐浴高檔三段 │5,000元 │ │ │日 │ ├───────┼────┤ │ │ │ │無浮球進水器 │ 800元 │ │ │ │ ├───────┴────┤ │ │ │ │ 合計:5,800元 │ ├──┼──────┼───────┼───────┬────┤ │3 │103年12月4日│ 東泰水電行 │單孔龍頭 │1,900元 │ │ │ │ ├───────┼────┤ │ │ │ │雙孔龍頭 │3,800元 │ │ │ │ ├───────┼────┤ │ │ │ │沐浴龍頭 │4,000元 │ │ │ │ ├───────┴────┤ │ │ │ │ 合計:9,700元 │ ├──┼──────┼───────┼───────┬────┤ │4 │103年12月9日│ 晨翔水電行 │高檔配 │5,000元 │ │ │ │ ├───────┼────┤ │ │ │ │ST蓮蓬管5尺 │ 400元 │ │ │ │ ├───────┼────┤ │ │ │ │三段蓮蓬把手 │ 650元 │ │ │ │ ├───────┴────┤ │ │ │ │ 合計:6,050元 │ ├──┼──────┼───────┼───────┬────┤ │5 │104年1月5日 │宏潮窗簾企業社│沐浴(大) │2,000元 │ │ │ │ ├───────┼────┤ │ │ │ │沐浴(小) │3,000元 │ │ │ │ ├───────┼────┤ │ │ │ │廚房檯面 │1,000元 │ │ │ │ ├───────┼────┤ │ │ │ │面盆單孔 │ 900元 │ │ │ │ ├───────┴────┤ │ │ │ │ 合計:6,900元 │ │ │ ├───────┼───────┬────┤ │ │ │ 全興水電行 │沐浴(中)專利│2,700元 │ │ │ │ ├───────┼────┤ │ │ │ │沐浴(中) │1,300元 │ │ │ │ ├───────┼────┤ │ │ │ │單孔主體 │1,360元 │ │ │ │ ├───────┼────┤ │ │ │ │雙孔主體 │2,720元 │ │ │ │ ├───────┼────┤ │ │ │ │壁式向上 │1,360元 │ │ │ │ ├───────┼────┤ │ │ │ │落水皮 │ 500元 │ │ │ │ ├───────┼────┤ │ │ │ │止洩帶 │ 800元 │ │ │ │ ├───────┼────┤ │ │ │ │彈跳 │1,400元 │ │ │ │ ├───────┼────┤ │ │ │ │單體另件 │ 900元 │ │ │ │ ├───────┴────┤ │ │ │ │ 合計:13,040元│ ├──┼──────┼───────┼───────┬────┤ │6 │104年1月9日 │ 全興水電行 │廚房檯面 │2,800元 │ │ │ │ ├───────┼────┤ │ │ │ │陶瓷長栓 │2,000元 │ │ │ │ ├───────┼────┤ │ │ │ │陶瓷自由栓 │1,150元 │ │ │ │ ├───────┴────┤ │ │ │ │ 合計:5,950元 │ │ │ ├───────┼───────┬────┤ │ │ │ 磐安水電行 │面盆單孔 │1,600元 │ │ │ │ ├───────┼────┤ │ │ │ │面盆雙孔 │1,600元 │ │ │ │ ├───────┼────┤ │ │ │ │廚房檯面 │1,300元 │ │ │ │ ├───────┼────┤ │ │ │ │廚房向下 │1,300元 │ │ │ │ ├───────┴────┤ │ │ │ │ 合計:5,800元 │ ├──┼──────┼───────┼───────┬────┤ │7 │104年1月12日│ 鑫豐廚具行 │沐浴(大)(已│6,600元 │ │ │ │ │交還予告訴人)│ │ │ │ │ ├───────┼────┤ │ │ │ │廚房檯面(大)│2,200元 │ │ │ │ ├───────┼────┤ │ │ │ │免工具S │1,050元 │ │ │ │ ├───────┼────┤ │ │ │ │不打結5尺 │ 700元 │ │ │ │ ├───────┼────┤ │ │ │ │鋼絲管1尺 │ 700元 │ │ │ │ ├───────┼────┤ │ │ │ │鋼絲管1.2尺 │ 740元 │ │ │ │ ├───────┼────┤ │ │ │ │鋼絲管1.5尺 │ 800元 │ │ │ │ ├───────┼────┤ │ │ │ │ST中板 │1,400元 │ │ │ │ ├───────┼────┤ │ │ │ │ST中板 │ 520元 │ │ │ │ ├───────┴────┤ │ │ │ │ 合計:14,7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所犯之罪 │ 宣 告 刑 │ ├──┼──────┼────────────────────┤ │ 1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 │ │ │柒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仟│ │ │ │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玖仟│ │ │ │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仟│ │ │ │零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 │ │ │玖仟玖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 │ │ │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