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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佐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家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105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家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裁定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里○○○街000號6樓3,嗣於105年11月22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並依法於105年11月29日將判決書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177頁)。則本件判決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再起算上訴期間10日,其上訴期間即於105年12月19日已屆滿。然被告卻遲至106年1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此亦有被告所提出並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上訴狀可參,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參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6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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